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