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