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