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