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