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