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