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