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