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