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