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