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