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九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