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