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