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