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