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