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