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