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