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购置房产;
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购置房产;
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