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