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