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