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