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