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