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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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