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