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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领用纸质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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