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