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