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