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