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