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