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