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