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万元 二 发明证书及奖章 一万元 三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五千元 四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千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