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万元

发明证书及奖章

一万元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五千元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