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