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