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