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