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