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