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第五条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第七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第九条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第十条 评估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 第十二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