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六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