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