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