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

未按照规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员;

未按照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

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

应当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