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